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所有的企业和公民都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税金,那么为了反映出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国家也是规定在对方付完货款后,收款方也是要提供的,也是只有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任何企业也不可以拒绝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