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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问题要怎么解决
2024-07-25 22:20:5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按照具体情况,机关将依法对以下无户口人员解决上户问题。

1.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4.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理户口迁移登记。

8.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理户口迁移登记。

9.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0.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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