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拘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性强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犯罪行为继续进行,防止犯罪分子逃跑和自杀。被拘留的,不一定是罪犯。经调查确实构成犯罪的,报批准逮捕。判刑后,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释放,不记录档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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