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的选择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当事人选择管辖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
受诉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3、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管辖,在我国,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高级人民管辖和最高人民管辖。
2、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3、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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