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利用别人、欺诈和胁迫;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在不同的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人民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无效合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不同的法律责任不仅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相关当事人可能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一方的主观意愿行使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无效合同期行使无效力,则不得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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