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金是诉讼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缴纳给,不予退还。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可采取保全措施保护财产。若保全不足额,费用不退;若保全失败或申请人撤销保全,费用减半;若因延误或工作差错未保全财产,申请退费可得支持。
法律分析
保全金是指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缴纳的费用。是诉讼费用,可以请求判决败诉方承担,对保全金,不予退还。
在申请保全时候有可能让当事人交纳保证金,那个费用是可以全退的。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
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未能成功,是否退费,目前没有一个明确法律,但通常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不退保全费;
二、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应减半收取保全费;
三、因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应予支持
结语
保全金是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申请保全时需提供担保,以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若保全未成功或部分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撤销保全,可能减半收取费用。如因工作差错未保全财产,当事人可申请退费,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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