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程序审理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要报请上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