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随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更具体的解答:人民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原告所在地也可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