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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被打坏监外执行怎么判
2024-07-30 02:02:5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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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打架情节严重的会被收监,需要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如果是被打了应当报警处理,依法追究打人者的责任。

一、关于异地羁押要办什么手续

异地羁押手续:(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4)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人民、人民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收押。(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后收押。(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8)人民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起诉书副本和人民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二、监外执行机关有权收监吗

一般由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进行监外执行收监,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有: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三、监外执行能否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本身即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不存在折抵刑期的情形。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关键是看其原作出该决定的因素是否已经消失,比如疾病是否痊愈等。既然人民已经对其作出收监的决定,那就意味着作出收监决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作出决定之后犯罪人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则从决定开始的时间不能再计入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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