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是人民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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