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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销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怎么量刑呢
2024-07-29 09:44:22 责编:小OO
文档


中国刑法对销售有毒食品罪的量刑规定如下:基础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中国刑法销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怎么量刑呢

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销售有毒食品罪既遂的量刑如下:

1.基础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量刑情况是什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怎么判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结语

销售有毒食品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基础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判刑情况与之相似,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特别严重情节下,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具体情况,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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