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撤退。根据《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的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