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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包括
2024-07-30 02:09: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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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社会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1、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综上所述,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益,属于刑法严加惩治的范畴。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有利于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国家罪】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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