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宏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宏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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