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拘役假释的适用性:探讨与分析
2024-07-29 22:49:14 责编:小OO
文档


拘役刑期不适用假释,只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不适用假释的人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严重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也不适用假释。青少年和有残疾的罪犯在假释条件上有所放宽。需要注意的是,被判死缓后减刑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适用假释。

法律分析

一、被判拘役是否适用假释

拘役刑期是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时最多1年,而假释则要求服完一般的刑期,在被判处为拘役之前,绝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机关依法执行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都是可以折抵拘役的刑期的,被判处拘役则表明处罚不严重,基本上关了多长时间就判处多长时间。比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30天,被执行逮捕60天,开庭还要两个月,这就已经是5个月了,即使判处6个月拘役,也只剩下一个月的刑期,没有假释的必要了。也就是说,只有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而拘役是不适用假释的。

二、哪些人不适用假释?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的阐述可以知道,并非所有的人都适用假释。假释的对象只是满足一定时间条件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因此,不适用假释的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是恶性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假释后可能对社会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3、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只适用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当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在假释条件上有所放宽,这是基于保护青少年以及人道主义等进行的考虑。

假释制度针对的仅仅是主刑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管制、拘役、死刑的话,那就无法适用假释。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判死缓,而之后又从死缓减刑到了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话,那么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能被假释的。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拘役刑期不适用假释。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此外,累犯以及因恶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也不适用假释。假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罪犯进行社会重新适应。但是,对于危险性较高的犯罪行为,假释可能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不适用假释。同时,假释条件对未成年罪犯和老年、残疾罪犯有所放宽,以符合人道主义和保护的考虑。总之,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