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期不适用假释,只有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不适用假释的人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累犯以及因严重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也不适用假释。青少年和有残疾的罪犯在假释条件上有所放宽。需要注意的是,被判死缓后减刑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适用假释。
法律分析
一、被判拘役是否适用假释
拘役刑期是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时最多1年,而假释则要求服完一般的刑期,在被判处为拘役之前,绝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机关依法执行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都是可以折抵拘役的刑期的,被判处拘役则表明处罚不严重,基本上关了多长时间就判处多长时间。比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30天,被执行逮捕60天,开庭还要两个月,这就已经是5个月了,即使判处6个月拘役,也只剩下一个月的刑期,没有假释的必要了。也就是说,只有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假释,而拘役是不适用假释的。
二、哪些人不适用假释?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的阐述可以知道,并非所有的人都适用假释。假释的对象只是满足一定时间条件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因此,不适用假释的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类犯罪是恶性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假释后可能对社会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3、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假释只适用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当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在假释条件上有所放宽,这是基于保护青少年以及人道主义等进行的考虑。
假释制度针对的仅仅是主刑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管制、拘役、死刑的话,那就无法适用假释。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判死缓,而之后又从死缓减刑到了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话,那么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能被假释的。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拘役刑期不适用假释。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此外,累犯以及因恶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也不适用假释。假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罪犯进行社会重新适应。但是,对于危险性较高的犯罪行为,假释可能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不适用假释。同时,假释条件对未成年罪犯和老年、残疾罪犯有所放宽,以符合人道主义和保护的考虑。总之,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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