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明确买卖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非常重要。贸易术语具有任意性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应当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选择贸易条款是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交易条件来确定的。特别是在选择C组交易条款时,买卖双方应更加谨慎。此外,负责安排运输的买卖双方在协商运输合同时,必须以销售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销售合同相衔接,以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应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使用何种贸易术语。由于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贸易术语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具有任意性的法律性质,因此,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使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就可以确定什么样的实践规则“法律”受法律管辖。贸易条款通常决定销售合同的性质。贸易条件是决定销售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销售合同的性质可以由使用哪种贸易术语来确定。
3。贸易条件不是决定销售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尽管贸易条款通常决定销售合同的性质,但它们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决定销售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双方同意使用CIF条款,同时也同意:“货物到达目的港是支付条件的前提。”按这种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货合同。在这里,付款条件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可见,确定销售合同的性质不仅取决于使用什么贸易术语,还取决于销售合同中如何规定其他术语。为了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义务,避免纠纷,买卖双方选择的贸易术语应当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一致。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交易条件选择相应的贸易条款,以防止贸易条款与买卖合同的其他条件不一致甚至矛盾。特别是在选择C组交易条款时,当涉及增加卖方义务时,买卖双方应更加谨慎,以避免与贸易条款含义相矛盾。《1990年通则》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条款,而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条款(有时是同一个词),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条款。
由于租船合同的条款在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方面较为严格,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专用条款中,即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尽可能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他们应尽可能地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便为以后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签订运输合同是为了履行销售合同。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卖双方在协商运输合同时,必须以销售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销售合同相衔接,以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语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应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使用何种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具有任意性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使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条款通常决定销售合同的性质,但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交易条件选择相应的贸易条款,避免贸易条款与买卖合同的其他条件不一致甚至矛盾。特别是在选择C组交易条款时,买卖双方应更加谨慎,以免与贸易条款含义相矛盾。负责安排运输的买卖双方在协商运输合同时,必须以销售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销售合同相衔接,以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属经济区和架法(1998-06-26)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立法法(2023-03-13)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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