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某基层开了一个共有权确认纠纷的案子,大概案情是这样的,甲家与乙家有亲属关系,两家于2007年共同投资购买一处商铺,甲家现金支付,因乙家A人在银行工作,贷款方便,所以购得商铺后登记在乙家A人名下后由A抵押贷款贷的另外一半购房款。
自取得房屋后,甲家与乙家轮流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由两家对半分配,这期间都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也有大部分收取租金后分配的银行流水。
在2021年,乙家B因与人合伙需要资金,A作为父亲就将房产抵押贷款给B用,后来B因合伙失败被起诉,A作为担保人同时被诉,然后争议房产也被查封。因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的产权人为A,所以甲家如果提起财产保全异议的意义也不大,所以我建议甲家直接起诉确认对争议房产有50%产权份额,如果能够判决支持,拿到生效判决后可按兵不动,待确实执行涉案房屋时,同意拍卖房屋,但可主张取回自己部分拍卖款项或者自己将另一半产权竞拍回来。当事人同意了该意见,案件已在审理中。现在的焦点问题就是借名买房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案件中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结合最高院的观点,还是认可借名买房有一定效力的,当然前提是当事人得举证证明其是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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