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民事责任问题
2024-07-30 07:10:45 责编:小OO
文档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维护的人承担。所有人是最直接的责任主体,但当所有人与实际管理人不一致时,责任需具体分析。道路、桥梁、隧道等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损害时,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树木倾倒等也适用。构成要件包括建筑物或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举证证明无过错以免责。

法律分析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或构筑物、堆放物等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建筑物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的。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同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语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责任主体应为对建筑物进行控制、管理并负有维护义务的人。建筑物所有人通常是直接管理者,因此承担责任。然而,当所有人与实际管理者不一致时,需具体分析责任人。若能证明无过错,则除外。道路、桥梁等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连带承担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树木倾倒等也有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建筑物或其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除非无过错证明,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