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专门人民包括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
专门人民与地方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如军事院长并不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同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专门人民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森林、农垦、石油等。
法庭审判是人民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与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海事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受理。海事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五条专门人民包括军事和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
专门人民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最高人民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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