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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应支付多少孩子抚养费给女方?
2024-07-28 10:39:33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重点阐述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费依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来确定。若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一定标准支付。另外,若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监禁劳动改造或无经济来源且无法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可减少或免除。最后,若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可适当减少或免除。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费要给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原因

1、出轨式: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

2、闪电式: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平淡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4、家庭暴力(含冷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教育无悔改表现,另一方不谅解的;

5、、吸毒: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6、违法犯罪: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7、无性婚姻: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患有严重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8、不育婚姻:一方无生育能力,且难以治愈,或虽有生育能力,但明确表示不愿生育;

9、下落不明:一方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和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10、有名无实:虽经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和好可能。

结语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另外,如果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或无经济来源且无力给付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同时,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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