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三级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损伤;
3、颈部及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交通伤残三级的评定标准:
1. 单侧下肢关节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
2. 双侧下肢关节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中的一侧;
3. 单侧上肢丧失或功能严重受限;
4. 双侧上肢功能丧失或严重受限中的一侧;
5. 脊髓损伤导致下肢瘫痪或功能严重受限;
6. 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智力或精神严重障碍;
7. 视力丧失,单眼视力低于0.02或双眼视力之和低于0.05;
8. 听力丧失,单耳完全失聪或双耳平均听力损失达90分贝以上;
9. 语言功能丧失或严重障碍;
10. 内脏器官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严重障碍。
综上所述,交通伤残三级鉴定标准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以及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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