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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付款承诺书》为据,诉请承担的连带债务被判决驳回案
2024-07-28 16:39:55 责编:小OO
文档


以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付款承诺书》为据,诉请承诺人

承担的连带债务,被判决驳回诉请!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初,×分公司从总承包人处分包到“**G35地块”消防工程项目后,为工程建设需要,于2019年4月与×××建材公司签订一份固定总价包干的《工程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而×××建材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就于2019年7月与×××电子股份公司签订一份购买消防报警设备产品的《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电子股份公司陆续向×××建材公司交付260余万元货物。到2020年7月经双方对账确认,×××建材公司还尚欠×××电子股份公司16万余元货款未予支付。2021年1 月当×分公司需要×××电子股份公司对其销售并已安装的消防报警设备派人调试时,×××电子股份公司以拒绝派人前往调试为要挟,逼迫×分公司向其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建材公司未支付的16万余元货款,由×分公司承担”。

2021年12月,×××建材公司根据《工程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合同》约定,以×分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在南京市某区提起诉讼,请求×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支付余欠货款170余万元。因这170余万元中包含了以上16万余元货款在内,故×分公司以《付款承诺书》抗辩扣减,但未得到采纳,从而被判决×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包括以上16万余元在内的100余万元的货款金额。

2022年10月,在上案还在审理过程中,×××电子股份公司,根据与×××建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分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在深圳市某区,对×××建材公司、×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连带清偿16万余元货款的诉讼。

二、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电子股份公司对×分公司及其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作为×分公司及其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本案向法庭提出:×分公司向×××电子股份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虽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要挟下所为。况且,与×××电子股份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相对人是×××建材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也是×××建材公司。特别是该16万余元货款在另案的生效判决中又已判决×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支付×××建材公司,并且已实际执行。显然,×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在本案就不存在再要代×××建材公司向×××电子股份公司承担×××建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所以,针对本律师的以上代理意见,故在本院认为中认为:“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了被告×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应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的总金额,则被告×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不应再代被告×××建材公司向原告×××电子股份公司承担×××建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金额。原告要求被告×分公司及其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驳回×××电子股份公司对×分公司及其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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