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组织法、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基础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
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
方——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
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应当依据经过法定程式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据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形,认定案件事实。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 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 人民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人民审理案件,应当将法官形成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人民应当将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形成原因、过程、结果,在判决书中公开表述。人民判决书,应当将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审判意见公开,并表明最终采纳的审判意见的理由。
第六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真实诉讼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具体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存在与否。
第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相应的证据,使人民,认为该事实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该举证负担暂时完成。他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和真实诉讼义务,应当对该事实主张和举证,提出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负担。
第九条 承受举证负担的当事人,提出的抗辩和举证,使人民认为,所提出的抗辩事实、理由的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承受的举证负担即由原当事人再次承担,原当事人应当进行更进一步的举证。
第十条 为讯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此现式性重顶,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重项,当束人可以释明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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