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货币资金,给对方开具收据就可以。因为赞助方支付的现金既不是销售商品,也不是提供劳务,因此不交流转税,赞助方捐赠的货币资金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接受捐赠方作为营业外收入,要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