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空白,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