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时必须穿警服佩戴警号并且出示证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机关人民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机关人民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