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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过户是否可以取消操作?
2024-07-24 18:16:36 责编:小OO
文档

未进行产权过户的房屋仍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产权过户成功后变更所有人,卖家后悔已无法改变事实。购房者应采取预防措施,如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约定违约赔偿责任、确保对方有权处分房屋、了解房屋情况和避免购买非法房屋。

法律分析

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产权过户成功则变更产权所有人,卖家后悔已无法改变事实。

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还是原房主合法所有。

《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手房交易签约后房主反悔的原因

随着二手房的升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经常出现签约后房主反悔的事情。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房主会以所售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时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为理由,解除卖房合同收回房屋;

2、房主认为所售房屋是规定的不允许出售的房屋类型;

3、房主以卖房时为避税签署的是“黑白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4、房主以中介公司没有及时转交买房人的定金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事实上,从上述实践中所反映的理由来看,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房价上涨快,卖房人售出房屋后感觉吃亏,从内心里反悔。当然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等。

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主反悔的对策:

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非常扑朔迷离。一般来讲,购房者应该采取应对的对策如下:

1、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为避免因为房主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而最后被判定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3、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4、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

结语

产权过户是确保房屋所有权变更的重要步骤。只有进行了产权过户,房屋的所有权才会真正转移。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然属于原房主的合法所有。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主反悔的原因各不相同,可能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合同有效性等问题。购房者应提前考虑可能的情况,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措施。了解房屋真实情况、避免购买非法房屋也是重要的对策。购房者应保护自己的利益,遵循法律法规,谨慎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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