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融资流程包括签署服务协议、准备融资材料、筛选投资者、决定接受投资并签订意向书、最终合同签署和资金到账。
股权融资流程包括签约、准备材料、筛选投资者、决定接受投资、签署合同和资金到账。
股权融资流程包括签约、准备材料、筛选投资者、决定接受投资、签署合同和资金到账;隐名股东在不同情况下,与公司的约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公司股权融资流程是什么?
股权融资流程:
1、企业方和投资银行(或者融资顾问)签署服务协议;
2、投资银行立刻开始和融资企业组建专职团队,准备专业的私募股权融资材料;
3、投资银行与企业共同为企业设立一个目标估值;
4、准备私募股权融资材料;
5、投资银行会把融资材料同时发给多家PE,并就该项目的融资事宜展开讨论;
6、过滤、筛选出几家最合适的投资者;
7、由老板决定接受哪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并签订投资意向书;
8、签署最终合同,资金在15个工作日到公司帐户上。
融资和融券实际上都是一种借贷投资。股民和机构可以向证券公司“借款”(借入想要数量的股票),同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是看涨股票,那么就借入股票,在高点卖出,赚得中间差价,归还借入时股票价格对应的钱款即可,这就是融资操作。
二、隐名股东如何认定身份?
隐名投资是指由一方投资人实际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另一人的情形。
隐名股东是指在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关系中的实际出资方。此种约定的效力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或者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应责令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隐名投资是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形态,不同情况下,隐名股东与公司的约定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一,其他股东不知情时,隐名股东与公司的约定不产生效力,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的权利;第二,有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情,办理过股权转让手续,隐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
结语
股权融资流程清晰明了,包括签署服务协议、准备融资材料、选择合适投资者等环节。融资和融券都是借贷投资方式,能帮助股民赚取差价。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要根据情况来看,若其他股东不知情,则约定对公司无效;若其他股东知情且办理过股权转让手续,则隐名股东可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确认隐名股东享有股权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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