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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住所的指定权归谁?
2024-07-24 02:27:26 责编:小OO
文档

监视居住无需机关指定,除非嫌疑人无固定住处;被监视居住期间需遵守规定,如不得离开、会见他人、干扰证人等;监视居住条件包括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特殊案件情况等。

法律分析

一、监视居住住所需要机关指定吗?

监视居住的住所不需要机关指定,除非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住所不需要机关指定,除非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等。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并受人民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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