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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做出决定时间
2024-07-24 01:43:10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一般应在六个月做出判决;如果情况特殊的,则经高级人民批准,或者高级人民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审理的期限;但是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应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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