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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2024-07-24 03:13:36 责编:小OO
文档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具有解除权,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行使解除权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具有解除权。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如果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是形成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合同关系处在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会影响当事利向享有和义务的履行。

(三)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直接以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作出。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有哪些?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有哪些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签订任何合同,都不是说想解除就解除的,首先解除是有正当理由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想合作想解除,那么提出解除的一方要无条件对另一方进行赔付。如果其中有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令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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