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可以使用多种词汇,有效期一般为3-5年,带有“试行”“暂行”标注的文件有效期为1-2年。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也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守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等规范。
法律分析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
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或5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从字面上看,好像有区别。其实差不多,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有“试行”、“暂行”两个字的字眼,有的规定“暂行”几十年,还在“暂行”。比如,1978年5月24日批准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主要是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一直还在“暂行”,并且看来还要“暂行”下去。或许,这些规定,以后有可能规范。但不管什么字眼,新的《立法法》规定,只要是授权立法的,一般不超过5年。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范: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符合公文处理的要求;
(一)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
(二)形式规范,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三)依法设定有效期,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或5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
结语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也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遵守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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