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司法局没有此义务和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 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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