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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口头承诺需要负责任吗
2024-07-24 07:29:37 责编:小OO
文档

售楼员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售楼员的口头宣传与承诺,还不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销售策略,口头的推销与书面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有区别的。

房产买卖合同最后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双方约定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认可。

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方式如下:

1、当事人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订立要约的,受约人立即承诺,合同即时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办

目前的商品房销售,绝大部分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部分出卖人在宣传的广告中进行夸大性描述,或者故意使用一些模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词句进行描述。到了交房阶段这些承诺又无法如实兑现,由此引发了购房者提出虚假宣传的投诉与纠纷。那么作为购房者就应当更主动的去了解关于宣传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防患于未然,发生纠纷后也可以相应的采取措施。首先要明确,销售时提供的宣传广告并不一定可以作为合同内容,而且通常不作为合同内容来认定,不能像要求履行合同那样去履行宣传广告。一般的虚假宣传肯定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义务,应当对购房者损失予以补偿,但只有在广告资料对房屋及相关设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承诺时才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例如广告中明确小区绿化率达到80%,每单元两部电梯。所以,建议购房者如果非常在意宣传广告中的某项描述,一定要经过充分协商,将该项明文约定到合同中去,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得到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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