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章,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异地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章》第二十六条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