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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避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
2024-07-24 07:16:04 责编:小OO
文档

本文介绍了企业分立、承包租赁转让、对外投资、不规范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不规范破产、拍卖方式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规避债务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企业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部门的利益。

法律分析

通过公司分立来逃避债务的做法,就像船在航行过程中遇到大风大浪,小船需要尽快驶离大船,以保障自身安全。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规避债务。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规避债务。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规避债务。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规避债务。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规避债务。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规避债务。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规避债务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规避债务。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另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债权的清偿已几乎只能“画饼充饥”。

(八)利用拍卖方式规避债务。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规避债务。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法人主体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目前各种规定,债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追贷无门。

(十)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规避债务。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与其串通,自编自导自演一出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打官司,使欠债企业的有效财产得以先行“合法”转移,使其它债权部门债权落空,面对此种“周-瑜打黄盖”现象的时候,债权部门也只能“望厂兴叹”了。

拓展延伸

企业债务规避方式是指企业在债务产生后,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轻债务负担的行为。这些规避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重组: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来重新安排债务的还款计划,减轻债务负担或避免债务违约。债务重组通常包括债务的延长、降低利率、减少还款期限或重新安排还款方式等。

2. 债务回避:企业可以避免某些债务的偿还,例如通过将债务分配给其他股东或转移给虚拟实体等方式。债务回避通常在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债务负担过重时使用。

3. 债务分期偿还:企业可以将债务分期偿还,以减轻债务负担或避免债务违约。这种方式可以让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还清债务,降低债务负担。

4. 债务免税:企业可以利用税务来避免或减轻债务负担。例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来降低债务利息支出或通过债务免税额度来减少债务负担。

以上是企业债务规避方式的几个方面,这些方式在企业债务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债务规避方式,以减轻债务负担或避免债务违约。

结语

企业分立、承包租赁、转让、对外投资、不规范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不规范破产和拍卖方式等规避债务的做法,都可能导致企业债务违约和破产。企业应该诚信经营,避免这些规避债务的做法,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4-11) 第四条 人民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4-11) 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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