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章〉的通知》第二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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