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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探视权如何请求,如何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
2024-07-24 05:55:17 责编:小OO
文档

《民法典》规定了探望权的请求方式和时间,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协议不成可由判决。拒不协助探望的人可受到的强制措施。探望时间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若无法解决,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的年龄和意愿也需要考虑,按循序渐进方式确定探视频率和时间,尊重孩子意见。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协议不成时,可向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如何请求

民法典规定,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等问题约定好后,探望权人可以按约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配合的,当事人可以向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如何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

1、可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或者抚养协议书时,约定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等内容,约定一致后,需要按照协议书上的规定来执行。

2、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探视问题的,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孩子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探视需要考虑孩子的情况:

1、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孩子还小的,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要根据孩子的成长以循序渐进方式确定探视频率和时间。

2、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只要孩子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且排除受抚养一方父母的胁迫、诱导,在家长和法官劝说无用的情况下,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见,不应强行安排见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探望权确定后,按约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配合的,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可以向申请判决。一旦探望权确定,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若对方不配合,可申请的强制执行。在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时,应考虑孩子的年龄和意愿,以保障其身心健康。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判决特定的探视时间。总之,依法行使探望权是保护子女权益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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