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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通知
2024-07-24 05:34:29 责编:小OO
文档

2、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医疗检查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人员负担。 三、 医疗检查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办事处每两个月组织一次鉴定,对被鉴定人实行指定医院、规定时间、集中体检的办法进行医疗检查。特殊情况也可开具《伤、病情医疗检查介绍信》到指定医院检查。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办事处指导督促医疗检查指定医院和医疗鉴定专家做好医疗检查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中止鉴定: 被鉴定人无故不参加或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集中医疗检查; 被鉴定人拒绝医疗鉴定专家提出的补充医疗检查的; 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 四、 技术鉴定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3至5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结合现场医疗检查情况和相关病历资料,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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