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房产赠与前妻却又反悔 判决必须履行
2024-07-24 04:20:31 责编:小OO
文档

房产赠与前妻却又反悔 判决必须履行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将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归H女士所有,H女士向Z先生支付5万元补偿款,但是对Z先生为承租人的梅陇新村某房产的归属未作约定,该房产自2002年起实际上一直由H女士的父母居住至今2005年10月,Z先生和H女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将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归H女士所有,H女士向Z先生支付5万元补偿款,但是对Z先生为承租人的梅陇新村某房产的归属未作约定,该房产自2002年起实际上一直由H女士的父母居住至今。2008年1月,Z先生和H女士又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即约定由Z先生先将涉案房产买下产权,然后赠与H女士。协议签署后,Z先生买下了产权,但是因再婚生子,且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因此反悔,不愿意将该涉案房产过户给H女士。为此,H女士起诉至,要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支持H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产归H女士所有。■律师点评:此案有几点值得探讨。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对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离婚后的归属、使用情况等作出完整的约定。本案中的梅陇新村某房产,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是使用权房,即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其他,如虽已预购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也是属于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这类财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归某方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起诉。本案中的梅陇新村某房产,正是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离婚后归谁使用,也未约定今后如果取得所有权后归谁所有,而该房产又是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Z先生的单位作为婚房分配,H女士的单位也有过出资,且客观上,由H女士的父母实际居住,因此,认为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的使用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不仅仅是承租人Z先生一人享有。由此可见,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当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的一切权益在离婚后归Z先生所有,那么,就可以避免双方对该房产的权属发生分歧。二、《合同法》规定:一般的赠与协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显然没有适用该条。此案的赠与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作出,Z先生认为自己当时是在H女士屡次到单位吵闹的情况下,不得已在她起草的赠与协议上签字,现在自己已经再婚且无房,这样的安排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但是认为这份协议不是单纯的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协议,而是双方当事人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因此,该赠与就不能简单地一方撤销,而是应当按约定履行。反之,如果在涉案房产权属明晰的情况下,Z先生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H女士,事后反悔的话,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综上所述,离婚是件令人不快的事情,不少当事人在事情发生时,可能带着各种情绪草率处理,如果协议约定得不严密,事后可能就会发生新的麻烦和纠纷,因此,应当慎重对待。 点评: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否定了对财产赠与的撤销,而是认为属于对夫妻未分割财产的处理。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