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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2024-07-24 05:17:1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为做好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印发《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有八章四十四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依据:

《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加强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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