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家庭纠纷按照正常的处理方式,由村里或者是社区德高望重的长辈主持调解,或者是村委会、居委会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在诉讼阶段进行调解,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形下,另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一方要求根据调解书制作判决书的,不予准许,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不予调解。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五条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五)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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