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责任认定书中对方签字问题处理方法
2024-07-23 20:03:14 责编:小OO
文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旨是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果对方不签字,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复核调查来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强制性,不签字不会影响法律竞争力。责任认定书一般在三日内能出,复杂情况可能需要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一、责任认定书对方不签字怎么处理

1、直接送达至事主手中,即由两方人员在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的回执单上签字然后交给事主。

2、事主拒绝在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可以在7天之内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送到事主的单位或者家中,也即认定为已经送到事主手中。如果事主对这份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不服从,可以在接到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3天之内,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的内容中要写清楚复核调查的请求以及复核调查的理由和复核调查的最主要的证据。事主签字或不签字,对于后面的事故责任损害的赔偿不会受到影响。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什么样的用处:可以防止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的无限扩大的纠纷和矛盾,方便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在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中作出及时有效公正公平的认定,有益于合理、合法、合情的维护两方当事人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的权利和利益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我们国家交通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不会因为事主不签字,就会影响事故责任的法律竞争力,因为其本身就是带有强制性。事主不签字又不申请司法调节救济的,可以带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其他证书,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主赔偿。

二、责任书一般几天能出

责任认定书一般三日内能下来。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三日内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会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

结语

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即使对方不签字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可以直接送达至事主手中,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到事主单位或家中。若事主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复核调查。无论事主签字与否,对后续的赔偿不会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强制性,事主不签字且不申请司法调节救济的情况下,可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一般情况下,责任认定书可在三日内出具,复杂情况下最长可延迟至十五个工作日。责任认定书的及时有效公正公平认定有助于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