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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前,是否可以进行刑拘?
2024-07-23 20:05:37 责编:小OO
文档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前者仅嫌疑人在指定场所活动并进行监视,而后者则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监视居住不算入刑事拘留期限。

法律分析

一、监视居住前是否要刑拘

监视居住前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首先看“开庭结果”,如果会判实刑,开庭前会收监,如果是缓刑以下,就不收监了。

一般的,案子到没收监,基本就是缓刑了。

二、可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机关、或决定。

三、监视居住是否算刑事拘留期限

刑拘37天应当从刑事拘留算。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起算的时间及期间亦不相同。监视居住相对轻一些,仅仅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而刑事拘留则是要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对于机关巨大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和审查批捕的时间的总和。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是本身是一种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有几种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和有孕在身的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没有办结案的这些情况需要监视。

结语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是否采取监视居住需要综合考虑。监视居住并不算作刑事拘留期限,两者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起算时间。监视居住是一种相对轻的措施,仅被告人在指定区域活动,并进行监视。刑事拘留则是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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