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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024-07-23 18:17:3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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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总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人民,人民和机关、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

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看守所羁押期限到了会怎样

看守所羁押期限届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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