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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2024-07-23 18:48:0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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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根本无法履行。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与此相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中,某些企业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或以认捐书的形式认捐后,又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兑现认捐的款物。

对此,有关企业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该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而对于那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赠,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认捐后又称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不能履行赠与义务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受赠方带来的损失。在起草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条款时,曾就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是否可以请求受赠人适当返还赠与的财产,进行过研究讨论。

合同法草案曾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或者请求适当返还赠与的财产。对这一规定,有的部门、单位的同志认为,不宜作出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规定。理由是:

1、财产赠出后,时过境迁,如赠与的财产已消耗,再行返还已属困难。尤其是出于救灾、扶贫、助学等公益目的的捐赠,如果款物已用于捐赠项目,比如救灾物资已经分发,助学的款物已盖成希望小学,再行返还已不现实。

2、如果返还赠与物,将导致受赠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3、财产赠出后再请求返还,不利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合同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删去了赠与人可以适当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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