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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视居住地点
2024-07-24 00:29:4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由人民、人民决定 监视居住 的,县级机关批准执行对 犯罪嫌疑人 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机关变更执行。 《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 证据 ,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 羁押 、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机关对于人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人民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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