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邮、民法典以及请求权的竞合。根据邮,快递损失赔偿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根据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适用民法典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此外,受害人的请求权也存在竞合,涉及违约与侵权。因此,在处理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法律规范。
法律分析
因快递服务涉及邮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且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不同,适用法律规范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依据法律规范的条文,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邮》中对邮政以及快递业务做了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以《邮》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与其他快递邮件视同一样,故在快递损失赔偿有关问题上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第二、依据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因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所以快递服务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民法典》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物品,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交邮,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物品发生损毁或延误,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依据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竞合,因法律规范存在竞合的问题,故当事人请求权选择基础规范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寄运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则直接侵害了相关方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
结语
针对快递服务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则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其次,快递服务合同属于货运合同,因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首先适用《民法典》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最后,由于法律规范存在竞合问题,当事人的请求权选择基础规范不同,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同。总而言之,针对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