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规定,现役 军人结婚 首先要经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或上级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情况,工作单位,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 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