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高消费。2. 违反消费令,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3.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4. 终身是污点。
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第二条 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1.设立金融类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协助人民查询采购项目信息;依法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依法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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